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百科2023-02-13 18:51:39佚名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区教育部门牵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分值计算、排名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入学,应向受理窗口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中山《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所属镇区与参保单位所属镇区不一致的,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考试网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一辅证材料(1.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3.考试登记(发证)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证记录。

  (六)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人才岗位。应提供市科技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公交集团出具的相关文件。

  (八)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证明文件。

  (九)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材料证明文件。

  (十)社会贡献。应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提供献血证书、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一)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社会教育。应提供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开放大学颁发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第四条 积分入学受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或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网站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依职权查询有关情况。

  第五条流动人员入学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入学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六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七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八条 达到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排名(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或政府购买民办学位,下称“积分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入学。市教育和体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积分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动人员,可自开始受理日起至4月15日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产权房所在镇区积分入学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各镇区积分入学受理窗口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报市教育和体育局,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在中山教育信息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将积分排名在积分入学指标数内的最终结果在中山市教育信息港网站公告。各镇区根据公布的积分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学位,镇区可不再重新安排。一经发现流动人员子女曾入读小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就读小学一年级资格;曾入读初中的取消其积分入学就读初中一年级资格。

  (四)流动人员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排名。如果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 流动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在积分入学受理或排名结果公示期间,市教育和体育局接到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教育和体育局,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答复异议人(投诉人)。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地产持有情况,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和住房证明的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无偿献血办:负责献血证书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情况的核查。

  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从事环卫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文明办:负责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奖证明的核查、负责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出具的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两新组织党员社会服务积分的核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机读档案的核查,协助发明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税务局: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总工会: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中山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的核查。

  市妇联: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开放大学: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对自身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文件的核查。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和体育局提出,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9〕7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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