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石城县工作安排,现将石城县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1.石城县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石城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县市户籍人员。
3.江西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其中,专升本和在读研究生按已经取得的学历参加认定)。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我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六)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不予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二、网上报名
时间:2023年9月20日—10月10日。
注意事项:
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实名注册进行网上申报(点击进入),超过时间系统将关闭。
三、现场确认
(一)时间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二)地点
石城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服务21号窗口。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在系统后台“个人信息中心”页面下,完成了“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的核验,并成功通过系统核验的申请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有地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 【一定要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请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后六位】
2.在系统后台“个人信息中心”页面下,完成了“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核验,但未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的核验(或因大学毕业时间较早,毕业证书、普通话证书系统无法核验)的申请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有地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一定要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请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后六位】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
四、体检
时间:2023年10月16日—11月3日
现场确认合格后当场领取《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石城县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注意事项:1.体检需空腹;2.女性避开经期;3.如处孕期,请提前说明。
五、发证
(一)现场领取证书
申请人本人于通知时间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现场认定地点领取。
(二)邮寄证书
选择了“邮寄证件”的申请人,石城县行政审批局将按照申请人填写的邮递地址邮寄,请准确填写收件电话及地址。
联系电话:0797-570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