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平。
坚持定 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坚持 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
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家庭负担因素以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等级、比较困难等级和一般困难等级。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因遭受自然灾害、 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不具备以上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认定程序
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认定;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存档。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学校向学生 (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年级评议小组评议,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后,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 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专业或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
学校将 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相关材料存档。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追究
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