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2.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其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省在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3个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为试点学校受益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地方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