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条件
1.城区学生报名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房产证件(房产证、住建部门核发的购房合同、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登记证明,同时期的大额银行交易单据并附买卖合同和社区证明)、户口本(需证明监护人和学生关系)、一年的物业水电暖缴费单据等证明到居住地范围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的房屋、未交付使用的楼盘小区和在非法定监护人房产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不享受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
2.随迁子女(安国户籍外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经商人员子女),在入学报名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监护人的务工合同或经营许可证、监护人及学生的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到居住地片区内公办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真实,视为自行放弃在申请学校就读资格,原则上回到户籍地完成义务教育。
3.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子女持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经市教体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所属片内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