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 380 元/生·月,一类幼儿园 295 元/生·月,二类幼儿园 240 元/生·月,三类幼儿园 215 元/生·月。
(二)享受财政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 450 元/生·月,一类幼儿园 350 元/生·月,二类幼儿园 28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50元/生·月。
(三)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五)原省“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15%。
二、退费资助报销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因幼儿园或幼儿原因,幼儿整月未入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 (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其他规定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幼儿园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