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北区户籍
江北区户籍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及以上的适龄儿童,按照以下政策招生:
(1)三对口。全区公办小学招收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适龄儿童与父(或母)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父(或母)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父(或母)房屋产权证一致,户主、房屋产权是父(或母)或适龄儿童本人(父持、母持、适龄儿童自持或父、母、适龄儿童共持100%房屋产权)。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在“主城九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无自购房屋(学校根据家长提供的重庆市政府“渝快办”APP平台查询结果电子版进行认定),但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户主、房屋产权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持或共持100%房屋产权),视为符合“三对口”。
(2)两对口。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入学基础上,招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除“三对口”入学压力大的学校),额满为止。
——适龄儿童户籍在招生范围且自出生就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
——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或母)一起在招生范围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3年以上。
——适龄儿童户籍在江北区且父(或母)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父持或母持或适龄儿童自持或父、母、适龄儿童共持100%房屋产权)。
(3)江北区户籍对口: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但不符合“三对口”、“两对口”情况入学的适龄儿童(简称“江北区户籍对口类”),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两对口”入学,学位空余前提下,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就先就近原则,审查合格后予以招收,额满为止,或由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和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位空余学校不得拒收。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4)江北区户籍不对口: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按照政策入学,确因父(或母)工作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无法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需要在现居住地入学的(简称“江北区户籍不对口类”),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两对口”、“江北区户籍对口”入学,学位空余前提下,根据适龄儿童现居住地就先就近原则,审查合格后予以招收,额满为止,或由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和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位空余学校不得拒收。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学位空余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①父(或母)、学生本人的户籍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在江北区实际购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房东房屋产权证(电子版或复印件或网上查验)。
属于以下情况的,学位空余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①父(或母)和本人是江北区农村户籍。
②父(或母)或本人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
③因户籍地“三对口”学校建设或入学压力大等实际情况,需要在本区范围其他学校过渡入学的。
2.非江北区户籍
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2023年江北区公办小学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3种情况的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简称“非江北区户籍类”),额满为止,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与江北区户籍学生同等享受教育权益。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或母)的户籍是江北区外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居住。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江北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学位空余学校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父(或母)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父持、母持或适龄儿童自持或父、母、适龄儿童共持100%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
(2)重庆市政府政策规定的需要支持解决的其他省市户籍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
(3)父(或母)和本人是重庆市农村户籍,在招生范围租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
(4)能够提供父(或母)在江北区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且年限长者。
(5)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
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学位空余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的合法工作证明,包括:父(或母)在江北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社区证明等。
3.适龄小学入学儿童的监护人系父母之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的该适龄儿童的入学程序比照上述公办小学入学政策执行。此类监护人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向相关学校提供合法的监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