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总览:
第十一条:
招生类别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分为统考、统考合格基础上的校考(简称“统+校”)两种类别。
第十二条:
1.招生章程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精神,各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校考报名前公布 2024 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2.高校应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校考专业和考核方式、方法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不得擅自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考核、录取原则和方案;
3.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表述清晰、无歧义;
4.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招生章程开展工作,不得用招生简章代替招生章程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三条:
1.计划编制凡2024年拟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面向全国招生),须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向教育部申报招生生源计划(各高校可根据考试类别划分专业组,按院校专业组模式,分统考、“统+校”两种类别,分专业申报);
2.符合教育部规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全国计划)的院校,如有我省生源参加此类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院校应在 2024 年 5 月 15 日前与我办联系,公布招生专业及计划的方式,以便考生填报志愿;
3.未经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招收我省生源,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负责处理;
4.各高校编制生源计划时,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
5.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 4 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
6.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的,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能力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普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不得低于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纳入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范畴。
第十四条:
1.志愿填报艺术类统考本专科院校(专业)均实行平行志愿,均设置 13 20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 6 个专业志愿和 1 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2.可组织校考的院校的“统+校”专业设置 1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实行顺序志愿填报和投档;
3.考生要根据自己的考试成绩和院校的录取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办法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