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瓯海区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瓯海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具有瓯海区户籍、有效期内的瓯海辖区居住证、在瓯海辖区就读高校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
(三)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办理。
(四)服役地在瓯海区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23年6月7日至6月20日。申报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红色入口)选项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详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申报人员务必备齐所需的所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办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6月26日至29日。
2.现场确认地点: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59号窗口)。
3.现场确认须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瓯海籍户口簿或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档案还需提供本人在校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及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印章);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其他学科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有效期3年)。2016年以后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直接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明。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需申请无犯罪证明(建议在网报时即申请),现场确认时提交纸质证明;
(7)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单寸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自己的姓名、申请学科,在现场确认时提交。
在网报时,凡能够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或其他统一电子信息校验比对的,只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校验比对不成功的申报对象,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免影响现场确认。
(三)体检和认定公示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到瓯海区人民医院参加体检。详见《体检安排和注意事项》(附件2)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经网络公示一周后,认定人员可登陆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认定结果。(7月中旬快递寄发认定通过者教师资格证书)。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