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有房屋产权,房产地址在所报学校片区范围内的所需提供的材料
1.报名学生全家户口本(户口本上能够证明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报名学生与监护人户口地址一致(户主页、适龄儿童父母页、适龄儿童本人页)。非本县户籍的还要出具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和孩子的《居住证》。
2.学生父母的房屋产权证。如适龄儿童父母无房屋产权证,但其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也可提供其父母的无房证明和其祖(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证。
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则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还款记录等。
(2)已交房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大修基金)、契税完税或减税凭证(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等证明材料(3)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
(4)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住建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原件、缴纳租金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结束后原件当场退回)。
4.小学毕业学校下发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卡。
以上证件由学校汇总后审核,1-3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和报名学生户籍在同一户口本,户籍地址在所报学校校区范围内,父母和报名学生在本县无房产,但实际在城区居住并工作,所需提供的材料
1.全家机打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小学毕业学校下发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卡。
3.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父母无房证明。
4.房屋租赁协议、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作为参考(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实际居住的不予录取。
5.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结束后原件当场退回)。
非本县户籍城区无房产,在城区经商、务工等随迁人员子女,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机打原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含户主页、适龄学生父母页、适龄学生本人页)。
2.居住证: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和随迁子女的两人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地址要与实际居住房屋地址一致。
3.房屋租赁合同、原房主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单发票和物业费凭单作为参考(或者手机缴费证明),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实际居住的不予录取。
4.父母务工的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父母经商的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小学毕业学校下发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卡。
6.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结束后原件当场退回)。
其它未列入的特殊情况确需入学的。
其它特殊确需入学的采取一事一议,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入户、走访、调查、公示等多种方式严格审核确认后方可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