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为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符合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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