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审(考核认定)范围
1. 评审范围:全市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考核认定范围:我市在职在岗并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乡村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可参照执行。调入我市县域内乡镇及以下乡村中小学工作不满3年的教师不在考核认定范围。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近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含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4)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者;
(5)2020—2022年度因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被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不得重新申报;
(6)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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