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资格权限及种类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注意: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通知公告并办理相应教师资格。请申请人及时查阅或电话咨询,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呼和浩特市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驻地在呼和浩特市的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三、认定条件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3.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且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在毕业前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教师资格认定须按照“网上申报—网上确认(上传材料及审核)—体检—证书发放”的程序进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凡在我市2023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网上报名。
注意: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菜单“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1.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30日9:00至11月13日17:00。
2.选择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将“认定机构”选择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根据本人户籍、居住地所在地,选择相应的旗县区教育局。
3.信息填报及核验。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学历信息核验及普通话等级证书等信息的核验功能。
(1)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第4条“实名核验相关问题”;
(2)关于完善个人身份信息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第5条“个人身份信息补充、修改等问题”;
(3)关于教师资格考试信息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第45—47条“考试相关问题”;
(4)如学历、学籍信息核验不能通过,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第13条“学历、学籍和学位相关问题”;
(5)如普通话证书核验不能通过,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第14条“普通话证书相关问题”。
4.上传本人彩色白底照片。申请人须上传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关于在网报系统中上传照片的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第15条“上传图(照)片过程中的问题”。同时,申请人需准备2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的白底一寸照片,照片底部须打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用于后续的体检和证书制作。
5.填写《个人承诺书》。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按照“操作步骤”的说明完成签名。如需修改,再次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即可重新获取二维码并签名。
6.生成“报名序号”。网报系统将在申请人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报名序号”,该“报名序号”将贯穿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全过程,请申请人务必认真保存。
(二)网上确认
1. 全程网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中,已开通“全程网办”功能,申请人无需到现场提交材料,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中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确认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2023年10月30日9:00—11月13日17:00),在“申报提醒”步骤或“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的“查询报名信息”页面上传相关认定材料,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核。
注意:11月13日17:00后,系统关闭无法报名,请务必按时完成报名。
(2)审核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9:00至11月20日17:00,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未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教师资格申请。
注意:报名成功的人员,认定材料审核至11月20日17:00,请务必按时上传材料。
2. 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结合本人具体情况,按照以下要求上传证明材料,上传材料要求清晰完整。材料上传仅限 PDF 文件,所有文件均为 PDF 文件,每项材料的文件应小于 1M。
(1)身份证明
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②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扫描件;
③非呼市户籍,但在呼和浩特市居住的,上传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正反面扫描件;
④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提交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⑤在呼和浩特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上传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
⑥驻地在呼和浩特市的部队现役军人、武警,上传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扫描件。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①持国内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学历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无需上传;不能核验的,需上传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扫描件以及相对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信网”申请下载,具体查阅“学信网”);
②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无需上传;
②不能通过核验的,需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扫描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领取、补办及线上查询等问题,请联系普通话测试站进行咨询。
(4)专业能力条件证明材料
①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
②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上传《毕业生成绩登记表》扫描件。《毕业生成绩登记表》须联系毕业院校获取。
③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的,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为准。同时需上传《毕业生成绩登记表》扫描件。《毕业生成绩登记表》须联系毕业院校获取。
④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上传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扫描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
①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社会人员身份申请人,由市教育局统一核查犯罪记录,无需个人提供。
②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确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3. 网上确认结果查询。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是否通过“网上确认”。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查询报名信息”一栏,“认定状态”显示“待认定审批”即表示申请人已通过“网上确认”。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及体检时间
1. 体检人员:通过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网上确认”人员。
2. 体检时间:2023年10月30日—11月15日,请体检人员于规定日期的上午7:30到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医院及预约方式。体检人员从以下医院任选1所进行体检。
1.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快速路18号),电话:0471—6691104。
2.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医院(南院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77号),联系方式:0471-4953263;(北院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路12号山水商务广场B座),联系方式:0471-5615818。预约方式:微信关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医院”公众号,在便民服务处,预约挂号。
3.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东街9号),联系方式:0471—3671125。
4.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内蒙古自治区脑科医院)。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23号,电话:0471—4917136,4917176。
(三)体检人员携带物品和注意事项。体检人员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和《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照片粘贴页》(附件3)进行体检,将体检表和照片页一并交至医院,体检结果由医院统一交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1.体检时须携带身份证。严禁替检,如经发现按弄虚作假处理,填入教师资格系统限制库,5年内不得在全国任何认定机构申请;
2.体检须空腹,体检前勿饮酒,不吃油腻、高脂肪食物。身体如有特殊情况者请向医务人员说明原因;
3.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将体检表交前台。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向医院交纳;
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认定;体检需复查的,由医院通知,体检人员需配合;
5.体检后未接到市教育局和医院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
6.因妊娠期体检人员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市教育局存档,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相关项目。后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市教育局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视为自愿放弃。
六、证书发放。
证书预计于2024年1月中下旬以邮寄形式(中国邮政,不支持现场领取)发放《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请申请人报名时选择邮寄,并认真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信息,如因地址错误发生丢失,遗失责任自负。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认定人员咨询有关单位、就读学校,交至相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申报信息填写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