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属于以下类型和范围之一的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均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凡属于免费就读的学生(单招生、普通高考提前录取批次的军校生、士官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不在资助之列)。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年以来识别的贫困户,含2016年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及孤儿。低保对象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审核当月在册的低保对象);烈士子女、孤儿(含事无人抚养儿童)由县区教育部门商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逐一提供有关证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由县区教育部门逐一提供本文件附件3、4统一要求的县区教体局、乡村振兴局盖章的制式证明(不得要求学生出具)。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中属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的,按照建当立卡脱贫户进行归类审核上报;属于一般农户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资助对象进行归类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不符合的不上报。
2、家庭成员(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在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家庭主要成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商业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城市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子女,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及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医疗结算单据。
3、学生父母残疾(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学生本人残疾(含在我市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我市户籍的盲、聋、哑学生)。残疾级别为1、2级,家庭特别困难者予以资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三代)。
4、发生重大非责任意外事故的家庭子女。在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因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非责任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困难家庭子女,提供村委会、镇、县区相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5、特殊情况。不属以上四类情况,县区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须资助的特殊学生,可单独呈报资料,由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判定。
二、资助程序
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程序、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宝政发〔2023〕12号)规定办理。非户口所在地高中(宝鸡地区,盲、聋、哑学生不受限)毕业生在毕业高中申请,填写《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申请表》并盖毕业高中学校公章,由相关单位盖章证明后(学生提供资料足以自证的可不盖),在户口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三、各类上报资料具体要求
1、学生或家长于8月10日—9月11日持相关证件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资料于2023年9月12日前经毕业高中初审收集后上报县教育体育局。
2、资助对象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别单独装袋,列清目录。
复印件包括:
①学生身份证(正反两面)、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首页、学生父母(孤儿复印主要监护人)或有关人员以及学生本人户口所在页。
②城乡低保户提供并复印低保证首页、民政部门填写、签注意见及加盖印章页、申请学生本人页面,低保金领取存折首页及2023年4—7月领取低保金记录页。烈士子女、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孤儿类提供并复印烈士证明、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证明、孤儿有关证明。
③重大疾病类提供并复印有关部门出具的医疗报销凭证及医疗结算单据;学生父母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残疾学生类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三代)。
④重大意外伤亡事故类提供并复印相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复印件按以上所包括的资料顺序依次整理,并附在一份《申请表》后进行装订。
咨询电话:0917-5230384(扶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