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对象
1. 公办小学入学对象:2023年8月31 日(含)前年满六周岁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
2. 民办小学入学对象:2023年8月31 日(含)前年满六周岁,且符合民办小学招生简章中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
(二)信息采集
1.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公告于4月26日发布。户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报名均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须于5月8日—19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可网上申请绑定。
2.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申请人须于4月1日—30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办理。
3. 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 5月15日—19日向区教育局提交资料进行信息采集。
(三)资料审核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要求于5月22日—25日,持适龄儿童与其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和实际居住地证明(法定监护人实名所属房产证明等)到区教育局指定的登记点进行入学资料审核。
(四)公办小学入学
6月13日公布公办小学划片范围。6月15日公办小学公布入学结果。
公办小学学位确定,根据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即提供的实际居住地房产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100%产权)的适龄儿童优先保障划片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入学。对学位紧张的学校,一套房屋解决一个家庭的户籍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其他迁入的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入学。
入学审核工作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前,户籍从外地迁入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未进行信息采集、报名的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民办小学入学
民办小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学校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1. 网上报名
(1)自愿就读民办小学且符合民办小学招生简章中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须于6月5日—8日进入“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民办小学报名”进行网上报名。
(2)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认真阅读民办小学招生简章后,自愿填报一所民办小学。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再作修改。
(3)所有民办小学招生均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
2. 组织录取
民办小学招生录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6月16日区教育局组织民办小学电脑随机录取并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公布结果。
3. 学位确认
被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时录取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确认。6月19日—20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公办、民办学位确认。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逾期不确认的,默认为公办学位;放弃已确认学位的,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6月21日,民办小学未完成招生计划需补录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补录计划。6月25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补录报名,符合民办学校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学校录取过的适龄儿童可报名参加补录。6月27日,区教育局组织开展民办小学补录并公布结果。参与民办学校补录被录取的,以补录学位为最终学位。
(六)入学告知
1. 公办、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入学录取工作后,以发布公告或发放入学通知书等形式告知适龄儿童家长入学报到相关信息。
2.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于7月12日—14日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查看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并按时办理入学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