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2、投资者人数限制。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4、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信托公司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6、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投研团队与经验,投资能力普遍强于信托公司。
7、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8、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