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怒斥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
据悉,这20单退货,是相同款式的衣服,红色龙中国系列T恤,每件20.5元,总共也就400多块钱。虽然是分开多单购买,但地址全部指向山西某学院。据该学院公开信息显示,确实刚举办了文化艺术节,其中有一场健美操比赛,学生穿的是一款红色T恤,和商家晒出的购物记录相似。
事发后,学校回应表示,已经接到了卖家的投诉,因为事情发生在学前教育学院,所以将由学院与卖家协商,现在卖家已经和学院联系上了。
7天无理由退货=免费?
“很聪明,但是不善良!”
网友纷纷评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并不是让你们这么用的!”“20块钱,所谓的大学生就把自己的诚信给卖了!”“很聪明,但是不善良!”“合法但不合理,短期来看只是道德问题,长期来看透支的是大众的信用!”
作为受到高等教育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他们所在的学前教育专业,将来毕业还要进入校园当老师,为人师表,怎么能做出这样不厚道的事情,以后还如何教育自己的学生?
也有一部分网友疑问,现在很多网购平台不是都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吗?
谁之过?7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
1.为什么会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据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家子说法的观点,“无理由退货制度”仅适用于远程购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面对面购物时,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
而在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时,消费者无法近距离接触商品,对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商家的远程介绍,其介绍的文字和图片可能与消费者的预期有所不同,导致消费者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选择。
因此,法律才规定消费者收到货以后,在真实了解商品信息以后的7天内,消费者可以不需要说明理由就退货退款,通过这样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2.“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只是保护消费者,同样也保护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五种商品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一般情况下,商家很难判定消费者不是为了查验、调试而打开包装,因此默认消费者打开包装都不影响商品完好。但现在人家卖家已经拿到了这些学生确实不是为了试衣服而打开包装的证据,是否能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值得怀疑的。
3.店主可以拒绝退货、退款吗?
据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法律公开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而“完好”的标准,一般来讲,就是要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标识要齐全。
比如:消费者把食品、化妆品、计生用品等密封包装损坏的;未经授权维修、改动产品标志、标贴等;服装、箱包等商标标识被摘、被剪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而这些大学生购买红色T恤是为了跳健美操,先不说吊牌被摘,光他们跳舞后粘在衣服上的汗液,以及搓洗衣服的行为,均超出了正常查验的操作。
因此,这些大学生将摘了牌且没有质量问题的衣服退货,这显然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店主可以拒绝退货、退款。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据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的观点,双方之间的关系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32条更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事件,大学生本来就没有购买的意愿,而网购商品,后在使用后,又利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进行退货,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滥用自身权利,进行欺诈性购买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也损害了商家的利益。
网购“占便宜”事件屡有发生,甚至有人炫耀心得
随着网购的日益普遍,此类事件屡有发生,几乎年年都有商家诉苦。前些年,某平台上有这样一个群体,她们专门研究怎么样才能成功将穿过的礼服退给商家。竟然还把成功的案例当成成绩,发到网络上炫耀,然后评论区一群人跟着附和,高喊“你怎么这么厉害,怎么办到的,快教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