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切实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
为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要求,一是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以传承为中心开展认定工作,推动建设一支忠诚、执着、朴实,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赓续传承的代表性传承队伍,防止把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当作个人资历认定;鼓励试点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工作。二是加强对传承活动的支持。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或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参加学习培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普及教育、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三是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全面推行协议管理,建立完善传承活动评估体系,提高项目传承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协议为主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规范,采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地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四是实施动态管理。落实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通知提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