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内外媒体记-者在天安门城楼拍摄、采访及相关报道的管理工作,根据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接待媒体有关规定,结合城楼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天安门城楼管理处不受理国内外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拍摄报道要求。
第二条 如有拍摄报道采访需求,媒体应与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管委)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上楼进行拍摄采访工作。
第三条 拍摄采访人员要按天管委审批规定的内容、地点、时限范围进行,遵守天安门城楼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城楼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城楼正常参观秩序。凡未获得批准或超范围的拍摄、采访,现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凡拍摄内容在使用上出现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由拍摄单位负责。
第四条拍摄人员及携带的设备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第五条拍摄过程中禁止出现任何商业广告性语言和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