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告

社会热点2023-01-05 21:28:50未知

佛山高明区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告

  佛山高明区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全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引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春节期间设置我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即2023年1月21日、1月22日)全天

  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即2023年1月23日至2月5日)的6时至23时

  二、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三、燃放区域设置

  一、荷城街道(含西江产业新城)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荷城街道行政区域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设置4个燃放区域,作为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一)如图红色区域所示,分为两部分:

  1.位于灵智文旅小镇以南,滨河park商铺门前(靠西江方向)道路以东(含门前道路),荷城公园以北,不含平沙岛码头,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2.位于世纪广场以北,高明渔政码头以南,荷城公园河堤以东的湿地公园,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二)如图红色区域所示,位于滨湖路以北,秀丽路以南,沿江路以东的湿地公园,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三)如图红色区域所示,位于沙寮村子堤外(河鲜食街外)的湿地公园区域,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四)如图红色区域所示,位于庆云大道高明往西岸方向西岸桥头左转约50米处起以东,高明河河堤路以南区域,长约300米河堤,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二、杨和、明城、更合

  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各镇分别设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可以前往有关区域燃放。各镇除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不可移动文物;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边、林边及重点防火区;

  7.饮用水源保护区。

  各镇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设置如下:

  (一)杨和

  如图红色区域所示,位于杨和镇杨西大道沧江桥西侧沧江河堤,距杨西大道约100米,区域长约300米,不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二)明城

  如图红色区域所示,区域1位于明城广场范围内;区域2位于沧江河南侧堤围(东至旧沧江桥,西至木田村),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三)更合

  如图红色区域所示,位于更合镇政府前的更合镇肥仔列体育公园(不含机动车道),面积约34000平方米,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四、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88219286(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19(火警电话)

  六、注意事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七、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2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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