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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2023-08-31 09:06:38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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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我科目三考了3次都没过,我是不是拿不到驾驶证了,有没有什么方法?”学员李某很快收到回复,“有,3000块,包你拿证!”3个月过后,李某依然没有拿到驾驶证,将驾校告上法庭。原来,和李某签合同的壹帆驾校只是挂靠在宝华驾校旗下,不仅“包过”是假的,收据上的章也是私刻的假章。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及表见代理案件。

被告壹帆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为招揽生意挂靠在宝华驾校名下并以其名义招收学员。2017年6月,壹帆驾校招收原告李某为学员。双方签合同后,李某支付合同款项6900元,该公司出具了收据,落款签章却为“宝华驾校坑梓分校”。

李某在科目三考了3次都没过的情况下,另付了3000元“包过费”。可“包过”始终没兑现,李某遂将两公司诉至坪山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壹帆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蔡某的名片以及蔡某使用宝华驾校的商标作为头像,足以使其相信壹帆驾校的行为是代表宝华驾校或者获得指示及授权。

被告宝华驾校表示,原告提供的培训合同和收款收据跟其公司的合同、收据明显不同,所盖公章也完全不一样,其公司也没有在任何地方设立分校和雕刻分校公章。

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壹帆驾校以宝华驾校的名义出具收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壹帆驾校在发票加盖“宝华驾校坑梓分校”印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原告李某在合同签订主体与收款签章主体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既没要求壹帆驾校出具与合同主体相一致的收款收据,也没核实壹帆驾校的代理权限或向宝华驾校了解情况,故原告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某公司具有代理权。此外,该案中无证据证明宝华驾校对蔡某私刻印章的行为知悉并同意或放任不管的情形。

坪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壹帆驾校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其退还李某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驳回李某要求宝华驾校承担退还培训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新闻辞典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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