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开始施行《天津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