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2017年12月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阳府告〔2017〕41号),有效期五年,正式开展我市高污染禁燃区(下称禁燃区)区域扩大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实施以来,已完成禁燃区区域内16座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其中关停14座,升级改造2座。有效禁止禁燃区区域内新增高污染燃料锅炉。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进行了实施后评估,评估认为禁燃区环境管理工作应继续实施。
为继续落实禁燃区环境管理工作,我局代市政府拟定《阳江市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送审稿),明确禁燃区环境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为执行范围、执行要求、执行时间及有效期。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执行范围
(一)阳江市禁燃区范围包含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阳东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范围,具体范围是G15沈海高速公路以南,雅白联络线、那龙河以北,中洲大道以东,赤城五路以西。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二)阳春市的禁燃区范围包含阳春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北至城东大道和阳春大道北段,南至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吉园区和七星园区),西至火车站广场,东至阳春第一中学高中部和阳春大道。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
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2)执行要求。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3)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