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轮活动期间,3类文旅消费现金券中同一用户仅可领取1类现金券,已成功申领的用户不可重复申领。
2.消费者在符合文旅消费现金券使用条件的商家(场所)消费,达到相应使用标准后,即可核销。文旅消费现金券可在商家所有优惠让利的基础上使用。
3.三类文旅消费现金券不能叠加使用,每次支付限核销一张文旅消费现金券,同一用户如同时领取多张文旅消费现金券(不同批次领取),将根据单笔实际支付金额优先抵扣力度最大的文旅消费现金券。
4.文旅消费现金券可以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核销顺序:商家优惠→文旅消费现金券。
5.用户需在有效期内进行核销使用,过期作废。过期未核销的文旅消费现金券额度将被收回。
6.用户使用文旅消费现金券的交易如发生退货或撤销,退款金额扣除享受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用户原付款卡,该文旅消费现金券视为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