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征收三驱镇粮站片区棚户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 8月13日作出关于征收三驱镇粮站片区棚户区项目第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一、项目名称:三驱镇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
二、征收范围:三驱镇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红线范围内剩余的36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36户,征收房屋面积4039.54㎡(以定界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大足区三驱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点击进入。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大足区三驱镇人民政府建设办。
(二)现场办公电话:13883353528。
(三)现场办公时间:0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