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金优惠政策一览 南京市办理低保标准

社会热点2022-05-18 15:06:30未知

南京低保金优惠政策一览 南京市办理低保标准

  特殊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

  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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