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奖金: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抚慰金。因见义勇为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就业: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教育: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致孤儿童符合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