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如下:
✔变化一
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变化二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变化三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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