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江苏省根据国家决策部署,自2005年起建立并多次完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始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抓紧抓细抓实。
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全称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CPI) 上涨达到规定条件, 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标准有二档。
居民消费价格月同比涨幅在3% (含3%)-5%之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居民消费价格月同比涨幅在5% (含5%)以上时,补贴标准增加50%,即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
举例说明:
张大婶是我省某设区市的低保对象,如果某月该市CP|同比上涨3.3%,以低保标准每月900元测算,张大婶应领到价格临时补贴:
900元X1/12=75元;
如果某月该市CPI同比上涨5.3%,张大婶应领到价格临时补贴:
900元X1/8=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