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在住宅公共区域设置犬窝、搭晒犬具;
(三)携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挂犬牌;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每人限牵引一只,犬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
(五)应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行人以及车辆;
(六)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七)携带犬只乘坐住宅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银行、火(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以及餐饮、商业、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九)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盲人、残障人士携带导盲犬,辅助犬的,不适用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