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
(一)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下辖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市区中心区域及其他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二)乡镇征收范围:清城区四镇(石角镇、龙塘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墟镇区域,农村住户(未纳入城镇管理范围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
(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居民类住户
户
14元/月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二、非居民类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桶
25元/桶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50㎡
间
25元/月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经营面积>50㎡
㎡
0.90元/㎡/月
按测量面积计算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桶
20元/桶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居民类住户
户
12元/月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二、非居民类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桶
22元/桶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50㎡
间
22元/月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经营面积>50㎡
㎡
0.60元/㎡/月
按测量面积计算
固定摆卖摊档
档
3元/次
每月收取上限为20元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桶
18元/桶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减免政策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