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入佛山市车辆实行提前申报措施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返程高峰,提高进入佛山市人员信息登记和查验效率,减少因检疫造成的交通拥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市将于2020年2月13日零时起,在全市所有公路联合检疫站点实行提前申报措施,车辆在通过公路联合检疫站点时,必须经网上提前申报才可以通过。具体通告如下:
一、提前申报对象
所有从外地进入佛山的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
二、提前申报内容
(一)机动车牌照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的身份信息(首次填报);
(二)近14天内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是否曾前往疫情重点地区、途经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等相关信息(与首次填报信息不同的需再次填报);
(三)机动车驾驶员、乘客是否有发热等身体异常情况信息(与首次填报信息不同的需再次填报)。
三、提前申报方式
通过“佛山通疫情防控小程序”或“佛山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申报入口,进行提前申报,提前申报原则上应提前1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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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前申报规则(一)提前申报车辆通过检疫站点的,请走提前申报通道,放下车窗玻璃接受体温检测;
(二)提前申报车辆经报备并经检测驾驶员、乘客体温无异常的,请走已检通道通行;
(三)驾驶员应提醒督促乘客按规定进行申报,如未提前申报的车辆行经检疫站点,必须现场补充申报后才允许通过;
(四)在登记报备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13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