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间中山市神湾镇企业复工规定

社会热点2022-07-03 15:58:00佚名

肺炎期间中山市神湾镇企业复工规定

  神湾镇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工作的通告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夯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稳妥推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减少工作场所人员集聚,降低疫情传播和扩散风险,坚持“三提倡、一必须、一严禁”。

  三提倡

  提倡非疫情防控必需、非市民生活必需的企业适当延迟复工;提倡企业错峰复工,非关键岗位人员延后返岗;提倡有条件的企业采取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

  一必须

  疫情防控期间对计划复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预防控制系列指引,确保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四个到位”,经镇疫情防控指挥部予以备案后方能复工。

  一严禁

  严禁不满足“四个到位”条件、未经备案企业擅自复工。

  一、按企业类型安排有序复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我镇建议各类企业适当延迟复工,并按类型和阶段分步有序实施。

  1、第一阶段:从即日起到2020年2月23日24时,“四类企业”,即: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可提前至少2天办理备案手续。

  2、第二阶段:2月23日24时之后,受理我镇其他类别企业的备案申请(此类申请可以在第一阶段提交资料),具体受理范围为:规上企业、限上企业。达到总部经济企业、上市公司、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封闭管理条件和物资保障特别优越的企业等优先安排审批。其他行业(含小企业、房地产、建筑业、商业、个体商户等),应当延迟至一级响应解除后复工,企业要通知、劝导员工,未收到复工通知前不要返回神湾,在家安心等候。

  二、复工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规劝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回中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发生地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员工居家隔离或到各镇区指定酒店、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实施封闭管理,减少员工与外界接触。生产性岗位员工禁止外出,其余人员限制出入及与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交叉接触,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生活区。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设立企业测温点,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员工分开、分时段用餐,有食堂的集中供餐,独立分餐;没有食堂的,集中订餐,独立分餐,尽量避免员工集聚用餐。按照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引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其他要求

  企业复工需按《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通〔2020〕2号进行备案审批,未获备案批准复工的企业不能通知员工返岗,若有疫情发生地员工已返岗的,必须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单独隔离观察14天,并报镇疾控中心。未经备案擅自复工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以及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86605368、86609339、86605389。

  神湾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本文标签: ,疫情  ,企业  ,防控  ,员工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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