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时间:2021年9月9日
一、城乡低保标准:
将9区城市低保标准由732元/人月提高到783元/人月;
9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604元/人月提高到637元/人月;
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4404元/人年提高到4812 元/人年。
哈市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原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
二、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温馨提醒:(家庭收入)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申请低保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