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条件有居住证、社保两方面:
1.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南京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落户地点:
落户需按照省、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申请地点: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