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享受新的门诊统筹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需个人再另外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元/年。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及以下80%,二级及以上70%)。
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办理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待遇与在市内相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