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记入家庭人口除了本地家庭户口上的人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计入家庭人口:
1.原为本地户口的现役士兵;
2.虽户口迁出但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3.原为本地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4.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5.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未继续生育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的补偿费用(增加的人口补偿费用不补偿综合调节费);
6.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过采煤沉陷区补偿安置),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原属农村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7.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家庭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2.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3.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
4.在被搬迁地没有依法审核批准的宅基地及住房,且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补偿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