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第二条指出,“本细则适用于临渭辖区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建筑消防设置
第七条学校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九条学校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第十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设在疏散走道时应设置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米以下的墙面上。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标准配置灭火器。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实验室、报告厅、重要物品库房、幼儿园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和无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增配相应的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当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灭火器箱应当有明显标识;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干粉灭火器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保,之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保,使用年限达到10年报废处理;其他类型灭火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保。
第十三条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
学校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学校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礼堂、教学楼、食堂(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学校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暂停使用的实验室等场所应断水、断电。
第十八条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