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换购茅台,经销商被罚状告市监局:处罚条款与上位法抵触

社会热点2023-09-19 21:09:13佚名

积分换购茅台,经销商被罚状告市监局:处罚条款与上位法抵触

9月19日,郭宇状告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诉讼案开庭。

郭宇是贵州一家茅台酒的经销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为响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黄牛”的要求,郭宇增加了“积分换购”茅台酒的销售模式,却在半年后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被茅台公司解除经销资格。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不得搭售条款”,而其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7年修改时删除了上述条款。

为此,郭宇于2021年起连续11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备案审查建议,于今年3月获得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抵触,“已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郭宇认为,既然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无效条款,行政处罚也应当无效,于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处罚无效。9月19日,该案在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郭宇经营的茅台专卖店。受访者供图

起因

从防黄牛到“积分换购”销售茅台,半年后遭行政处罚解除经销资格

47岁的郭宇是茅台酒经销公司——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郭宇在黔南州福泉市投资茅台酒专卖店,2017年正式注册该公司,经营茅台酒销售业务。

郭宇回忆,茅台酒销售业务刚起步时,市场环境并不好,酒价很低,2017年左右茅台酒价格上涨到1000元以上,市场持续走高,茅台酒销售生意才有所好转。

2019年,茅台酒市场开始供不应求。“公司让我们做好销售管理,每个顾客到店都要做好信息登记,排队购买的还需要做预约登记,我们等酒到货再按照登记顺序通知取货。”郭宇称。

其间,有不少销售“黄牛”抓住漏洞,雇佣他人排队,利用多人身份信息获取购买茅台酒资格,继而转售获利。郭宇回忆,当时往往是专卖店没开门,顾客就已经在门外排了很长队,“黄牛”雇佣的人不在少数。

为打击“黄牛”,防止其囤积居奇,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出要求,专卖店要对茅台销售设定一定的门槛。公开报道显示,2020年1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称,正在集中力量打击炒买炒卖茅台酒的“黄牛”,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的联合行动,对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航站楼、VIP售酒网点以及酒店周边和贵阳市区内新设立的销售点进行了排查。

在此背景下,郭宇参照贵州省部分国企及大型商超销售茅台酒时所采取的积分制,增加购买茅台系列酒获得积分,再使用积分获得购买“飞天茅台酒”资格的活动,系列酒包括茅台迎宾、茅台王子等,获得600积分就可以购买一瓶“飞天茅台酒”。

让郭宇没想到的是,积分换购活动进行不到半年,专卖店却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021年1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极速易达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称极速易达公司在销售飞天茅台酒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黔南市监经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极速易达公司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1499元/瓶的单价销售53度飞天茅台酒的过程中,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茅台系列酒赢取积分抽奖,以此带动茅台系列酒的销售收入,存在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茅台系列酒的情形。截至案发时,共销售出35瓶53度飞天茅台酒,违背意愿搭售了202瓶茅台系列酒。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极速易达公司积分换购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并依据第二十九条对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继续经营专卖店,郭宇以息事宁人的态度缴纳了罚款。但令他意外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10个月后,他接到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书面来函,称因发现极速公司有捆绑搭售及违法行为,决定解除其贵州茅台酒经销资格。

此后,郭宇的茅台酒专卖店无法再经营下去,8名店员失业,企业濒临倒闭。


郭宇的茅台酒专卖店关门,被茅台酒销售公司解除了经销资格。受访者供图

质疑

“积分换购”模式普遍存在,是否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郭宇认为,在采取积分换购模式期间,他并没有停止之前的预约购买渠道,消费者仍可以通过预约渠道购买茅台酒,而专卖店也没有对积分制的销售模式大范围宣传,受众也多是企业客户。

“很多老客户平时也在我们店里购买茅台系列酒,他们日常也有购买的需求,增加积分换购之后,也可以让他们需要茅台飞天酒的时候可以优先去换购,而且整个茅台系列酒都是畅销酒,不存在滞销酒。”郭宇称。

此外,郭宇还表示,从销售量来看,店内95%的酒都是通过预约渠道销售的,仅有5%通过积分换购模式销售。

南都记者也关注到,“积分换购”模式在茅台经销商中普遍存在,多家贵州大型商超、专卖店也采取了积分换购茅台酒的销售模式。

例如,贵州最美商贸公司的线上购物平台显示,用户购买商城茅台酒须采取积分换购方式进行,换购规则为700积分+1499元换购1瓶普通飞天茅台酒。贵州酒店集团网上商城显示,可以通过积分兑换“乐米”,再通过“乐米”兑换购酒券,方可获得购买53度飞天茅台酒的资格。

郭宇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冬冬认为,在保持正常预约销售渠道畅通的情况下,增加了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购买茅台系列酒获得积分、使用积分购买茅台酒的活动,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有消费者就贵州最美高速商贸有限公司“积分换购的销售模式是否违法”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2315平台进行投诉。12315平台对此回复称,购买者获得积分后可以享受其公司推出的购买茅台酒资格活动,购买者可以选择享用700积分购买茅台酒,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茅台酒,选择权在于购买者,未有强制购买者必须购买的行为,因此认为贵州最美高速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销售飞天茅台酒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未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

11次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获答复

贵州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法律抵触

郭宇咨询律师后发现,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处罚依据涉嫌与上位法抵触。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处罚依据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不得搭售条款”,其上位法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已删除了上述条款。

乔冬冬称,上述修改意味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搭售行为不再违法,要求商家禁止搭售也没有法律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已丧失上位法依据,处罚应当无效。

为此,2021年起,郭宇连续11次就上述条款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备案审查建议,其中6次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审查平台提交,5次通过邮寄形式提交。

审查建议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各省份已不再适用该法以及下位法对“搭售商品”行为进行处罚,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关于“搭售商品”的规定干涉了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不符合法律统一适用的要求。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8条、第29条中的罚则进行备案审查,并删除上述规定。

今年3月15日,郭宇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称 ,“您提出的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两条相关规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已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


3月31日,在黔南州市场监管局门前,郭宇展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受访者供图

南都记者关注到,《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在进行修改,并于今年5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最新的修订草案已删除原十八条“禁止搭售”条款。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出台后,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进一步厘清了与反垄断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规则,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

庭审现场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处罚

收到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的答复后,郭宇和律师曾找到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沟通。他们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被认定与上位法抵触,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依据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无效条款,行政处罚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无效,但未得该局答复。

今年6月18日,郭宇向贵州省独山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黔南市监经罚〔2021〕1号)为无效行政行为。

乔冬冬表示,在没有任何机关认定茅台酒经销过程中“积分换购” 的销售模式违法的情况下,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以“积分换购模式系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 为由作出行政处罚, 却始终无法提出认定积分换购模式是“强制搭售” 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执法行为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 属重大且明显违法。

此外,乔冬冬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9月19日,该案在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答辩状显示,该局是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执法依据,不属于《行政处罚法》75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认为,《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8条规定是否与上位法规定冲突的问题,属于立法审查的范围,该局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作为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并不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第12条删除而丧失立法依据。

庭审中,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代理人还表示,被告方不是对原告积分换购销售行为进行处罚,而是针对其违背部分消费者意愿搭售进行处罚。

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是本案到底是积分换购还是强制搭售,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因案件争议较大,法院将定期宣判或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唐小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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