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文明养犬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
(二)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三)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四)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前款规定的城市市区范围,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不设区的市,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危险犬种类认定标准,参照前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