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和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
二、办理条件:
凡是自愿来哈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具有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以及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温馨提醒: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取消引进人才落社区集体户口和落单位集体户口不能带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限制。
三、落户方式:
①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②在哈市无房产但有工作单位的,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落单位集体户口。
③在哈市无房产、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可到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才中心存档落集体户口。
④在哈市租赁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⑤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书、毕业证书或初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或初级工(含)以上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
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