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