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有关规定,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助企惠民纾困政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已获得人社部门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职职工,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视同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连续计算时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