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降低利率可通过:
以“新”换“旧”,向银行申请“新贷款”置换“旧房贷”;
新贷款的利率水平可以和银行协商。
值得注意的是,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旧房贷”,不能挪作他用。
时间上看,如果你符合条件,那么从2023年9月25日起,就可以向之前贷款的银行提出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