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珠医保〔2022〕2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变化,进一步提升“早发现”能力,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13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及《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
将我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20元/人份,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6元,不得收取试剂费用;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5元份,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具体详见附件。
上述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类别和等级,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区分混合检测比例,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新冠病毒核酸及抗原检测试剂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限
分别为:发热门诊急诊患者6小时出结果,普通门诊住院患者及陪护等人群,原则上12个小时出结果,愿检尽检人群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
三、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
由每次9元(含注射器)调整为4.5元(含注射器)。
四、其他规定
群众单纯进行核酸、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群众自测抗原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
五、工作要求
市医保经办机构依职责督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健康安全。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及价格表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及价格表 | |||||||
财务分类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说明 | 价格 |
H | 250403089S-2/2 | 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单样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核酸检测试剂盒(不含提取试剂) | 人份 | 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盒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检测服务费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 | 20.00 |
H | 250403089S-2/3 | 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混合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人份 | 不区分混合检测比例。检测价格含检测服务费以及试剂费用。 | 6.00 | |
H | 250403091S |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 用于口咽拭子、鼻咽拭子样本采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抗原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 | 人份 | 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检测服务费以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