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