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且不符合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我市申领失业补助金。
领取标准
(一)在我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即774元/月。
(二)在我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发放,即232.2元/月。
在我市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计算其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时,以其申请失业补助金时已归集到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依据。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