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
〔注:1.就业见习人员包括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按规定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3.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从具有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身份的月份起算并享受至见习期满。相关证明应体现取得该身份的时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建议见习前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完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4.见习期须满3个月(含)以上,最长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