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条件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注:1.就业见习是一种就业准备活动,不是正式就业,见习单位不得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或参加灵活就业社保人员)作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人员应处于失业状态。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双向选择,录用的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2.见习期须满3个月(含)以上,最长12个月。
3.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4.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5.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