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标准
(一)门诊待遇:包括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住院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一览表
待遇 | 乡镇卫生院 | 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院 | 二级定点医院 | 三级定点医院 | 转诊至市外医院 |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 未经转诊和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住院待遇 | 基本医疗保险 | 起付标准(元) | 200 | 200 | 500 | 700 | 1000 | 1000 | 1000 | 18万元 |
报销比例 | 90% | 85% | 75% | 65% | 降5个点 | 与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 | 45% | |||
大病保险 | 普通参保人 | 起付标准为9500元,报销比例为80% | 30万元 | |||||||
特困供养人员 | 起付标准为1900元,报销比例为90% |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起付标准为2850元,报销比例为85% |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
门诊待遇 | 门诊诊查费 | 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可享受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每次门诊一般诊疗费报销6.3元 | ||||||||
普通门诊统筹 | 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支付比例为50% | |||||||||
门诊特定病种 |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